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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特殊的贿赂犯罪形式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滋生蔓延。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浸蚀和毒化党和政府的公正性、廉洁性,对此,分析研究和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引向深入的当务之急。总的讲,商业贿赂的泛滥与惩治不力,两势对比趋势钝化。
原因
第一,立法滞后,法网存在漏洞。在形式上,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是严厉的,但实际上,现行立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却较宽松,主要表现在《刑法》关于贿赂罪的入罪条件设置过窄,入罪范围过小,不能统揽商业贿赂的所有表现形式,致使许多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门槛之外,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例如,在贿赂的客体上,现行立法强调必须是财物,但现阶段商业贿赂已从简单的送财物发展到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企业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形式;又如,《刑法》强调行贿必须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受贿必须建立在“为他人谋利益”的对价基础上,这就将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收受礼金、慰问金,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情况,统统纳入到不正之风的“口袋”。如此种种,均由于法网上的漏洞,给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执法不严,底线被人为放宽。一方面是商业贿赂行为不断蔓延,另一方面是刑罚的底线在一些地方一再退却。首先表现为立案的数额标准成倍提高。《刑法》明文规定受贿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却制定内部掌握的标准,受贿5万元以下一般不立案,较司法解释规定,法网的网眼放大了10倍。其次,表现为对行贿受贿的客体作大量变通。例如,对行贿或者收受的烟酒、衣物等日用品一般不再计入行贿、受贿数额,即使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将收受的烟酒等日用品变现获得数十万元脏款,至多也就是作为违纪所得没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的红头文件无意中也为商业贿赂大开绿灯。如学校收受教材供应商的回扣竟有“红头文件”为依据。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把违法当违规,把犯罪当违纪”的潜规则。三是自首认定条件放宽。商业贿赂行为大多是在“一对一”的场合发生,手段隐蔽,自首率理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在现实中,虽然执法机关经过艰苦而漫长的查办工作取得了犯罪证据但由于商业贿赂的特殊性,商业贿赂犯罪仍然被认为具备自首从宽情节和条件,其实这些自首从宽情节和条件大都是执法机关人为在强制措施前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口头传唤到案),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首的认定,实为人为放宽自首条件。
第三,违法不纠,认识上错位。一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须产物,与转型社会所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关系,称“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让一个人来承担”。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商业贿赂是搞活经济的“润滑剂”。这些观点的潜台词无非认为,商业贿赂是“大环境”使然,作为犯罪处理,似乎多少有不公正之嫌。这些观点,人为地贬低了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二是受宽纵“能人”的心理和关系网的影响。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行为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因此在案件查处时人为干扰比较多。尤其是一些牵涉面广的案件,由于害怕“拨出萝卜带出泥”,在关系网的作用下,利害关系人为保全自己寻找各种理由,动用各种力量主动说情,干扰和阻碍案件的正常查处。从而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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