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畅通、安宁、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市容秩序和公共设施。 第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内容: ⑴包门前环境卫生:①每日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随时保护责任区清洁;②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随地便溺等现象;③垃圾进行袋装放入垃圾桶(或三轮收集车),无乱堆放、乱倒垃圾现象;④保持责任区临街、临巷的建筑物、围墙、电杆、牌匾、灯饰、橱窗等美观,无破损、脏乱和“牛皮癣”,同一建筑物广告牌匾标准统一;⑤不乱设遮雨、遮阳蓬(伞),防护网设置规范;⑥无外露炉灶、无油烟及噪声污染,无乱鸣乱放;⑦无空调管直排水现象;⑧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洁,无乱牵乱挂,晾晒衣物等现象。 ⑵包门前绿化:①按绿化部门要求保护树木花草,并有管理措施;②门前花草无丢失及踏坏踏死现象,花坛内无行走、践踏绿化带及物品堆放现象;③绿化树木无攀折损伤,无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钉乱搭现象;④无将污水、脏水尤其是带有腐蚀性的污水泼向花草树木现象。 ⑶包门前秩序:①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无占道修车、补胎、洗车现象;②无乱搭建及无序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现象;③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无乱摆摊点、占道娱乐现象;④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无从事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 ⑷包门前公共设施:①对门前范围内的下水道、路灯、车行道、人行道、护栏、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公益设施进行保护,无损坏现象;②不将固体废弃物扫入下水道,若有堵塞及时清掏;③无在门前焚烧垃圾事件发生;④对他人的违章行为和破坏公用设施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实行“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全民参与、重在长效”和坚持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职责划分: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龙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建设局、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城市管理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主要大街两侧的责任人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牙边为责任区;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边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跟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责任人责任区以外的城市公共设施,由产权所有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主要大街、街巷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场所的“门前四包”如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产权人与使用人在签订租房合同中必须明确“门前四包”责任人;产权人有义务督促约定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五)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