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2008年度恩施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按照恩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落实2008年度“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恩市劳社 [2008]46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有恩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按规定参加并由个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4050”灵活就业人员)为补贴对象。
根据恩施州劳社函[2008]18号文件精神,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其医疗保险补贴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
二、补贴办法
“4050”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补贴的人员在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到市就业局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4050”灵活就业人员所参加险种已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06元补贴(全年补1272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门诊和住院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3.04元补贴(全年补396元)、只参加住院保险的按每人每月20.67元补贴(全年补248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即:每人每月补贴6.67元。鉴于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2008年7月1日才正式启动,大部分“4050”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了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的医疗保险费240元,因此这次补贴时按其实际缴费时间予以落实(即:补贴时间最长为18个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元)。
4、失业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补贴(全年补144元)。
四、补贴申领程序及所需凭证
1、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2、由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及公示。
3、初次申领补贴人员出具以下证明到市就业局申领: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4、再次申领补贴人员(指已申领了2006年、2007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领取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局按规定受理,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再由市就业局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个人。
6、“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市就业局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年×月至×年×月社会保险补贴××元”字样,并加盖印章予以记载。其缴费原件由市就业局存档备案。
五、相关事宜和要求
1、已在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基地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3、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险种,该险种不予补贴。
5、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审核和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6、2008年度“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原则上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底止。
7、申领地点:恩施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施州大道170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8、联系电话:8414678 8414929
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的人员请抓紧办理。
恩施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08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