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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市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恩施市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城区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依托恩施市中心医院东门分院建立恩施市城市惠民医院(以下简称“惠民医院”),恩施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
第三条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恩施市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属于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范围。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章违规等不良行为和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条 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以下优惠措施,今后根据资金的筹集和实际使用情况对医疗费用的减免项目和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一)十项免费项目指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门诊静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肌肉注射费、住院静脉注射费、救护车费(住院)、院内会诊费。
(二)十项减半项目指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透视费、X线摄片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空调费。
(三)药品优惠5%。
(四)手术费优惠10%。
(五)大病医疗救助的服务对象,按《恩施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政府出一点、社会捐一点、医院贴一点”的办法,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在市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医疗费用优惠办理程序:
(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恩施市城市惠民医疗优惠证》、《恩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享受优惠。惠民医院按照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现场优惠,并做好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工作。
(二)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技术原因惠民医院不能提供诊治服务的,惠民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转诊,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三)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自愿在其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七条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管理组织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慈善总会、市总工会、市中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恩施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及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城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惠民工作的开展及费用减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审核。
(二)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惠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惠民优惠措施落实的指导和督查;组织制定惠民医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细则,实施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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