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市政办发〔2008〕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08年非商品材和竹材采伐限额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非商品材和竹材采伐限额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2008年度非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烧柴)和竹材(毛竹)采伐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规范人工林商品性采伐。我市属天保工程区,严禁任何形式的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要逐级上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采伐。全市人工林商品性采伐要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实施,其管理按照《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06〕168号)实施。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本《通知》下达的非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烧柴)和竹材(毛竹)采伐限额,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当年非商品材采伐的最大限额,属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和跨年度使用。全市共下达非商品材采伐计划7.27万立方米,竹材计划12.7万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将非商品林和竹材采伐限额逐级分解下达到村、组,并将分解情况及时报送市林业局备查,确保不发生超计划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运输加工许可制度,规范木材流通市场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管,严禁非商品材进入流通领域。
四、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责任。继续实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是否落实、生态状况是否改善等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附:恩施市2008年非商品材和竹材限额采伐计划表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